2018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法的效力
税务师预(yu)习(xi)阶段应使自己(ji)尽(jin)快的进入学习(xi)状态,养成(cheng)良好的学习(xi)习(xi)惯,学习(xi)量(liang)可以由少到(dao)多,逐(zhu)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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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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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yu)《税法一》第一章(zhang)税法的(de)基本原(yuan)理(li)
【知识点】税法的(de)效力(li)
税法的效力
基本分类(lei)包括空间效力(li)、时间效力(li)、对人的效力(li)。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guo)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 分类 | 具体分类 |
|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 |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
|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 | ①以新(xin)税法代替(ti)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
对法律溯(su)及力的(de)规定(ding),概括起来包(bao)括有从(cong)(cong)旧、从(cong)(cong)新(xin)、从(cong)(cong)旧兼(jian)从(cong)(cong)轻(qing)、从(cong)(cong)新(xin)兼(jian)从(cong)(cong)轻(qing)四(si)个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税(shui)法(fa)实体法(fa)多采用(yong)从旧原(yuan)则,禁止其具有(you)溯及(ji)既(ji)往的(de)效力;税(shui)收程序法(fa)多采用(yong)从新(xin)原(yuan)则,不(bu)仅便于税(shui)收征(zheng)管,也对纳税(shui)人(ren)的(de)实体权利不(bu)构成损害。在税(shui)法(fa)实践活动(dong)中往往还坚持(chi)“有(you)利溯及(ji)”的(de)原(yuan)则,既(ji)在对纳税(shui)人(ren)有(you)利的(de)环(huan)境下,坚持(chi)税(shui)法(fa)使用(yong)上的(de)“从轻原(yuan)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he)的原则
税法一在报(bao)考科(ke)目(mu)选择时经常被优(you)先(xian)考虑,主要是因为其内容较为简(jian)单(dan)易(yi)懂(dong),而且是其他科(ke)目(mu)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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