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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订立的担保合同
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在排除被担保股东(及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的,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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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老师
2025-10-21 13:22:22 295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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