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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更新时间:2025-10-18 09:44:41 查看全文>>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哪些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定义

     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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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的种类有哪些

    法人的种类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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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律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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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是什么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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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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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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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限责任变为股东无限责任。

     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

     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脱公司对外的债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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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

     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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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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