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销售额 |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销售数量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3.复合计税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列举2种: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是否缴纳消费税
情形 | 消费税税务处理 | |
自用 |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纳消费税 |
(2)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纳消费税 | |
(3)用于其他方面 ①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

单选题:企业生产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地板企业生产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
B.汽车企业生产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小汽车
C.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高档化妆品
D.卷烟企业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
【答案】D
【解析】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属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来源 | 用途 | 消费税税务处理 | 增值税税务处理 |
自产应税 消费品 | (1)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 × | × |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 | × | |
(3)用于其他方面: ①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 √ | × | |
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 | √ |

多选题1: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客户
B.葡萄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
C.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D.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工厂内部的行政部门
E.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均要缴纳消费税。
单选题2: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时,应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是( )。
A.汽车厂将自产燃油小汽车无偿赠送给客户
B.卷烟厂将自产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C.石化工厂将自产柴油用于本厂基建设备
D.酒厂将自产白酒用于生产白酒风味糖果
【答案】A
【解析】选项B: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D: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消费税。
提示:
其他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行为:
视为生产行为 | 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右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

提示:
其他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行为:
视为生产行为 | 2.工业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 (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
3.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 | 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发生该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 |
4.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 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顺序组价)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
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考试一般会给出,不需记忆。
经典小节:
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处理
用途 | 计税依据 |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连续生产 | 应税消费品 | 不征增值税 | 不征消费税 |
非应税消费品 | 不征增值税 | 征收消费税 | |
(1)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抵偿债务 (3)对外投资 | 平均价 | 最高价 | |
赞助、无偿赠送、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奖励、广告、样品等 | (1)平均价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