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是否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继续抵扣?可能一些会计从业人员会有这样的疑问,以下是政策的具体规定。

问纳税人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是否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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