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取决于投资方是否对其形成控制,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三要素(权力、可变回报、权力影响回报)综合判断;若投资方是投资性主体且未提供相关服务,则通常不纳入合并范围。
(一)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核心是判断投资方是否对结构化主体形成“控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要素:
1.权力:投资方需拥有主导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的现实权利,例如:通过合同条款(如管理协议、决策权)或实际参与(如担任管理人)获得控制权。关键活动包括资产配置、融资安排、风险处置等。
2.可变回报:投资方需承担回报波动风险,例如:获取非固定收益(如浮动管理费、业绩报酬或次级权益损失)。回报金额需与主体业绩直接相关(如担保导致风险敞口)。
3.权力影响回报:投资方需有能力运用权力改变回报水平,例如:通过决策影响收益分配(如调整投资策略或触发信用增级)。需排除其他方实质性权利干扰(如独立第三方限制)。
(二)特殊情形与例外
1.投资性主体的豁免:若母公司为投资性主体(以资本增值为目的、按公允价值计量投资),则仅将提供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例如: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但不参与经营时,不纳入合并。
2.动态评估要求:控制判断需持续进行,合同条款变化(如担保条件调整)或风险暴露时需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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