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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凯莉2025-11-07 10:50:52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常面临 “登记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的困惑。部分纳税人因误判规则,将不符合条件的专票抵扣导致税务风险,或因未及时处理合规票据造成税款损失。登记前取得的专=票并非绝对不能抵扣,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存在明确的禁止性情形。本文结合政策细节与实务案例,系统解析抵扣规则、操作流程及风险要点。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一、核心判定:符合 “两大前提”,登记前专票可抵扣

59 号公告明确了登记一般纳税人前取得专票的抵扣资格,核心需同时满足 “无经营收入” 和 “票据合规” 两大前提,缺一不可。这一规则既避免了小规模期间简易计税与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的冲突,又防范了税款流失。

(一)前提 1:“无经营收入” 且 “未简易申报缴税”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筹建过渡期” 内,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此处的 “收入” 特指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未开票收入,若期间仅发生筹资、采购等非经营行为(如购买设备、原材料),未产生销售回款,属于 “无经营收入” 范畴;

未按简易方法申报缴税:未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 “销售额 × 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有少量收入但未申报缴税,仍不符合此条件)。

政策依据:59 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过渡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扣税凭证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

实务案例:某制造业企业 2025 年 3 月办理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4-5 月期间仅采购生产设备、原材料,取得专票合计税额 8 万元,未发生任何销售行为,也未进行增值税申报。6 月 1 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该 8 万元进项税额可凭合规专票抵扣 6 月及以后的销项税额。若该企业 5 月偶发一笔销售,按 3% 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0 元,则 4-5 月取得的专票均不得抵扣。

(二)前提 2:专票合规且用于 “应税项目”

即使满足 “无经营收入” 条件,专票还需符合票据规范及用途要求:

票据本身合规:专票的 “发票代码、号码、购买方税号、销售方税号、金额、税率” 等信息填写准确,加盖合规发票专用章,未超过开票时限(2020 年 3 月 1 日后开具的专票已取消 360 天认证期限限制);

用途符合抵扣规定:专票对应的采购货物、劳务需用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 “增值税应税项目”,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即使票据合规,也不得抵扣。

反例警示:某企业登记前采购 10 万元办公用品(取得专票税额 1.3 万元),过渡期间无经营收入,但该办公用品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全部用于职工福利发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该 1.3 万元税额属于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明确禁区:3 类情形,登记前专票绝对不能抵扣

除 “两大前提” 不满足的情况外,以下 3 类情形即使取得合规专票,也明确禁止抵扣,需重点规避。

(一)过渡期间已发生 “应税收入” 并申报缴税

若纳税人在小规模阶段已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说明其已进入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状态”,该期间的进项税额已随简易计税方式被排除在抵扣链条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追溯抵扣。

实务区分:

若过渡期间有收入但未申报(属于 “偷税” 行为),需先补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后仍因 “已实际发生应税收入”,专票不得抵扣;

若收入属于 “不征税收入”(如收到政府补助),因不属于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影响专票抵扣资格。

(二)专票用于 “不得抵扣的项目”

无论票据是否合规,只要采购用途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禁止范围,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这一规则对登记前、后取得的专票均适用: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一般纳税人兼营小规模项目的采购);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采购免税产品的原材料);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采购职工食堂设备);

发生非正常损失(如采购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

政策链接:江苏省 12366 中心明确答复,登记前取得的专票若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况,即使满足 “无经营收入” 条件,也不可抵扣。

(三)专票不符合 “抵扣凭证管理规定”

票据本身存在瑕疵的,无论用途是否合规,均不得抵扣,常见瑕疵包括:

专票信息错误(如购买方税号与登记后一致,但名称填写错误);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印章不符;

属于虚开发票(如无真实采购业务取得的专票);

按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如开票系统故障导致的异常票据)。

特别提醒:对于 “无法认证的专票”,需按 59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处理 —— 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后重新开具蓝字专票,购买方方可抵扣;若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

三、实操流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 3 步走

符合抵扣条件的登记前专票,需按规范流程操作,确保抵扣环节合规无风险。

第一步:梳理筛选合规票据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先对登记前取得的专票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核查:

过渡期间是否有经营收入及申报记录(需核对小规模阶段的增值税申报表、银行流水、销售合同);

专票信息是否准确(通过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查验真伪及信息一致性);

采购用途是否对应应税项目(留存采购合同、入库单、领用记录等证明资料)。

工具建议:建立 “登记前专票台账”,记录 “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号码、税额、采购内容、用途、核查结果”,便于后续申报与核查。

第二步:完成认证或勾选确认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开具的专票已取消认证期限限制,纳税人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任意申报期,通过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完成勾选确认(专票)或稽核比对(海关缴款书)。

专票:登录平台后,在 “发票抵扣勾选” 模块筛选 “开票日期在登记日前” 的合规票据,勾选确认后计入当期进项税额;

异常票据:若专票无法勾选(如信息错误),需联系销售方按 59 号公告要求红冲重开后再勾选。

第三步:申报抵扣并留存资料

在勾选确认的当期,将抵扣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次,完成申报抵扣。同时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至少 10 年):

登记前取得的专票原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过渡期间 “无经营收入” 的证明(如空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声明);

采购合同、入库单、领用记录(证明用途为应税项目);

红字发票信息表及重开后的蓝字专票(若涉及票据红冲)。

政策来源于:江苏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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