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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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要约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的人发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①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生效 | 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详见第2章考点2) |
要约的撤回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要约可以撤销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失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而非“撤回”)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
知识点来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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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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