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的其他规定——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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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的其他规定
1.备案事项的具体规定(2025年新增)
(1)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2)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说明】本考点可考性不强,鉴于大部分内容为2025年中级经济法官方教材新增,本书予以收录、以备不时之需,但不建议考生在此耗费过多时间、精力。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自解除其职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4)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2.公示事项的具体规定(2025年新增)
(1)年度报告的公示
①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②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2)变更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实名登记与实名验证
(1)公司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2)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本人现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2025年新增)
4.公司登记的代理(2025年调整)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自然人代其办理公司登记、备案。
(2)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予办理登记及备案(2025年新增)
(1)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①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
③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
④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
⑤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6.注销登记
(1)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2025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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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的其他规定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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