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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2025-11-13 16:54:03

你如何度过一天,便如何度过一生。让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的预习阶段备考,成为你每日高效的注脚,用坚实的当下,为未来签下成功的契约。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

(一)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效果

1.继承or退伙结算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提示】

被继承人为普通合伙人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约定——一致同意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致同意(不看约定)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0年综合题)

推荐阅读:预习有道!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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