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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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性内容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①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20年案例分析题)
②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异议不能成立。
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不能阻止破产申请的受理。
④债务人仅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破产申请的受理。
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只要现有情况能够表明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4)债权消灭对破产申请受理的影响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
①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②上述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且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依然可以对前述债权清偿行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
3.不予受理裁定与驳回申请裁定
情形 | 人民法院的处理 | 对裁定不服能否上诉 | |
受理前 | 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例如,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 |
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 | 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 √ |
发现债务人的破产原因消失(例如,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 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 —— | |
提示:
在破产程序中,只有2类裁定可以上诉:
(1)不予受理;
(2)驳回申请。
4.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有关人员应承担配合清算义务
“有关人员”指谁 | 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配合多长时间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如何配合清算 |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原则上有效。(2020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1:
因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是可以个别行使的权利,而且对该债务的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提示2:
如果破产程序中存在更优先的债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优先受偿权),清偿应当不影响顺位在先债权人。
案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不久,甲公司清偿了所欠乙公司到期借款本息合计115万元。
分析:
(1)如无特殊情况,甲公司的清偿无效,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相关款项,乙公司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依法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时,以其自有的房屋向乙公司设定了抵押,该房屋时值2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有效,余款85万元应用于向其他债权人的破产财产分配。
(3)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时,丙公司以其房屋向乙公司设定了抵押,由于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属于丙公司财产(而非甲公司的财产),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清偿无效,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其追偿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3.债务清偿和财产归还应通过管理人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为限)。
4.管理人享有挑拣履行权
(1)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视为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决定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023年案例分析题)
②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决定解除或视为解除
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③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但符合破产撤销权规定的除外。
④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的,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相关诉讼、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处理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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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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