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所谓优秀,就是跨过一个又一个‘不可能’。2026年中级会计备考阶段中遇到的每个难题,都是你能力跃升的垫脚石。征服它们,考场便是你的庆功宴。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查账权
普通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不论是否为个人利益)
4.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异议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016年简答题)
【提示】
监督权 | 异议权 | |
权利人 |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
是否应当暂停事务执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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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相关内容。考生们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预习阶段的学习时间,积极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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