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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1-12 11:53:5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第八章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接下来一起预习知识点管理人的相关内容,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阅读下文,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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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种类

(1)机构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个人管理人

①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②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利害关系的具体判定

(1)对机构的要求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2021年案例分析题)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个人的要求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前述情形之一;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024年案例分析题)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由谁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2.管理人名册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

3.指定方式

(1)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3种方式:

(2)随机方式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

(3)竞争方式

①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②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③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④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1~2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4)接受推荐方式

进入破产程序前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为节省破产费用与时间、保障案件管理质量,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4.管理人负责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5.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①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②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⑤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2022年案例分析题)

(2)个人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该规定)

①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④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⑥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⑦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3)竞争方式产生的管理人,在更换时可以直接更换为备选中介机构;其他方式产生的管理人,通常可以原指定方式进行。

三、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报酬的具体确定规则

(1)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2)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所谓“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①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

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3.聘用必要工作人员VS重复计酬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2)严格控制“聘用”

①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3)避免重复计酬

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而不在破产费用中单独列支);

②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在方案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协商,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①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3)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提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如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履职保障

(1)管理人账户的开立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2)接管破产企业账户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3)税务相关事项的处理

①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

(4)向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监高追责

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

3.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6.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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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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