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在202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备考时,考生应该将精力放在基础知识点和恒考点中,在教材下发后,再根据新增或变化内容,重点学习钻研!下文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预习知识点破产撤销权,各位考生一起来学习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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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
1.破产撤销权1:针对“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1)基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④对受理后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2023年案例分析题)
⑤放弃债权的。(2023年案例分析题)
(2)相关细化理解
无偿转让财产 | ①“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②无偿行为不局限于“转让”,也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 |
以明显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 ①条件不局限于价格条件,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 ②区别于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③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指的是债务人对其原来已经成立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或对已设置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物权担保。如果是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能撤销。(2022年案例分析题) |
对受理后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请结合下文“破产撤销权2”统一理解、把握 |
放弃债权 | ①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他人的权利,不局限于债务免除,也包括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诉讼权利等 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前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24年案例分析题) 【链接】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
案例:
2024年12月1日,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12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是甲公司的债务人。
分析:
(1)A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其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4年12月1日中断,并且将于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时再次中断。
(2)B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①如果至2024年12月20日,甲公司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则12月20日时该诉讼时效中断;
②如果因甲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其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4年8月1日届满,亦于12月20日重新计算;
③如果因甲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其对B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3年8月1日届满,则因届满时点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诉讼时效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2.破产撤销权2:针对“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而非“受理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题)
(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2023年、2021年、2020年案例分析题)

(3)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①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b.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2022年案例分析题)
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③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请求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024年案例分析题)
3.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者可行使民法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债权人撤销权VS破产撤销权
项目 | 债权人撤销权 | 破产撤销权 | |
适用环境 | 债务人不一定丧失清偿能力 |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 |
所维护的利益 | 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 债权人的团体利益 | |
权利主体 | 债权人 | 管理人 | |
适用的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 | √ |
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 (1)相对人知情:√ (2)相对人不知情:× | √ (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情) | |
放弃债权 | √ | √ | |
补充担保 | × | √ | |
个别清偿 | × | √ (适用,但能否撤销应结合具体情形判定) | |
适用顺序 | 民法撤销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并行适用,但其与破产撤销权冲突或重合时,破产撤销权优先适用 | ||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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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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