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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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2.能否取回原物?
本质要求 | 取回原物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性(未毁损、灭失,未被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
及时取回 | (1)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2)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
在重整期间主张取回的特殊要求 |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应当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
取回途径 | 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
管理人留置财产 |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 |
3.不能取回原物怎么办?
原物已被依法变现 |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020年案例分析题) |
原物已毁损、灭失 | (1)取回代位物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
(2)主张债权 如果保险金、赔偿金等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024年案例分析题) | |
原物被违法转让 | (1)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①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2020年案例分析题) ②如果对价已经支付且与债务人财产混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023年案例分析题) |
(2)第三人无权主张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可以取回原物)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022年案例分析题)
2.细化解释
(1)取回权行使时间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2020年案例分析题)
(2)取回的方式(2022年、2021年案例分析题)
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否则,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①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
②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1.破产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性质界定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违约
①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②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案例:
2023年年底,甲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24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后发现,2023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设备,价款100万元分期支付,按照约定最后一期价款应于2024年9月付清,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分析:
(1)双方约定“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属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方A公司尚未付清价款,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2)由于甲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A公司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24年9月付清剩余10%的价款。
(3)如果A公司拒不支付剩余的10%价款,甲公司管理人不能要求取回设备,因为A公司付款比例已经在75%以上,但甲公司可以请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A公司的付款比例仅为60%(尚欠40万元),甲公司管理人有权取回设备,但此时甲公司管理人尚无权决定变卖该设备,因为A公司如果在双方约定或者甲公司管理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付清价款的,可以回赎设备。如A公司未回赎,甲公司管理人可以将设备以合理价格变卖。假定变卖得款70万元(利息及变卖费用为0),其中,有30万元不能界定为债务人财产,应当向A公司返还;假定变卖得款30万元,甲公司管理人可以继续向A公司追讨10万元。
3.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1)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货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题)
(2)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①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案例:
2023年年底,甲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24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后发现,2023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货款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货款应于2024年9月付清,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分析:
(1)A公司必须按管理人的决定向管理人返还该批货物,不能以自己已付90%的货款为由拒绝返还,也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返还;
(2)由于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在返还货物后可以就其损失要求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①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②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③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案例:
2023年年底,A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24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后发现,2023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设备,价款10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价款应于2024年9月付清,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分析:
(1)A公司的付款义务视为到期,管理人应立即向甲公司支付剩余10%价款。
(2)如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剩余10%价款,甲公司不能要求取回设备(因为A公司的付款比例已达90%),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需要主张赔偿的,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如果A公司的付款比例仅为70%(尚欠30万元),甲公司有权取回设备,但A公司管理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甲公司指定的回赎期间内付清价款并回赎设备。如果A公司管理人不回赎设备,甲公司可以将设备出卖给第三人,假定设备卖得80万元,甲公司应向A公司管理人返还50万元;假定设备仅卖得20万元,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10万元,该10万元属于A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
5.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案例:
2023年年底,A公司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24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后发现,2023年4月,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货款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货款应于2024年9月付清,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现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分析:
(1)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货物。
(2)甲公司有权根据返还的货物是否存在损失,来决定是否返还货款,返还多少货款;如果A公司返还的货物存在20%的损失,甲公司向A公司返还70%货款(90%-20%);如果A公司返还的货物存在95%的损失,甲公司不向A公司返还货款,相反,还可向A公司主张5%的赔偿额,该赔偿额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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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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