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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5-11-14 15: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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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下文对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进行整理,考生可以提前开始抢学预习,完成经济法科目教材中基础知识点的学习!话不多说,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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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什么是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的申报要求

(1)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补充申报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②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③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且申报时间过晚不可归责于补充申报人的除外。

(3)申报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为申报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3.各类债权的申报规则

(1)职工劳动债权

①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③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除职工劳动债权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024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022年案例分析题)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债权。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涉及保证的债权申报规则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先找债务人的

(1)避免重复申报(清偿)

①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其履行代偿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②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2)债权人如何穷尽救济

①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提供保证;202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

分析:

(1)不需要区分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因为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

(2)由于乙银行已经申报了债权,丙公司不得再申报债权。

(3)如果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已经获得了40万元清偿,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继续清偿80万元,丙公司不能再向甲公司追偿。

(4)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但甲公司尚未进行破产分配,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丙公司向乙银行清偿了全部120万元本息,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受领分配额(假定为40万元),其余80万元丙公司无处追偿,属于丙公司应自担的损失。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先找保证人的

(1)可找: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①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能否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提供保证;202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假定乙银行的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

分析:

(1)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论丙公司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如果乙银行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丙公司可以其求偿权/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3)如果丙公司全额清偿了乙银行120万元本息,但在破产程序中获得40万元的分配,损失80万元将无处追偿。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但债权人谁都不找的

(1)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2)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提供保证;202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假定乙银行的债权本息合计120万元。如果乙银行既未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也未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分析:

(1)丙公司可以主动以将来求偿权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2)如果丙公司对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不知情,乙银行亦未尽通知义务,日后丙公司仅向乙银行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假定,乙银行或丙公司申报债权本可获得40万元的分配)。

4.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

(1)能否申报?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债权。即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022年案例分析题)

(2)申报多少?

①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提前予以清偿。(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②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额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减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留,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能否追偿?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利息10万元,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

分析:

(1)乙公司可以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由于保证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申报债权额为105万元;

(2)假定清偿率为40%,乙公司可得分配42万元,而丙公司管理人可向甲公司追回该42万元。

5.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

(1)分别申报债权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不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分别申报债权。

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2023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如果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如果保证属于一般保证的,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应依法调减)。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无息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保证;2024年2月1日,人民法院同时受理了甲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

分析:

(1)乙公司可以分别在甲公司、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100万元。

(2)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60万元的清偿,而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假定丙公司破产案件清偿率为20%,乙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分配。

(3)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60万元的清偿,而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乙公司在丙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应调减为40万元,假定丙公司破产案件清偿率为20%,乙公司可得分配额8万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其他特殊债权

1.违约金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提示:

只有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其他情况下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有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

(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以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债权受偿。

3.票据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允许以其认为申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后,应当依法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确认表

(1)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

(2)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4.异议处理

(1)管理人有异议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2)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

①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③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2022年案例分析题)

④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⑤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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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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