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_26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考生需掌握科学的学习策略,建议优先聚焦于那些历年变动幅度较小的基础性考点,进行深度学习与理解。接下来,本文将为大家细致梳理债权人会议的核心要点,各位考生不妨跟随东奥的步伐,一同预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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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成员及表决权
(1)凡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2)第一次会议确认债权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5)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通常没有表决权;但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2024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的知情权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3.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5.列席人员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2024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2)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③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2024年、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这里的提议召开,应理解为有提议即应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
2.会议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担任的)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024年案例分析题)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决议规则
决议事项 | 是否分组 | 决议规则 |
和解协议草案 | 不分组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重整计划草案 | 分组 | (1)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其他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 不分组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2022年案例分析题) |
(2)表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3)决议的撤销
撤销情形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④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
撤销时限 | 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
撤销范围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4)程序推进所必需的决议通不过怎么办(债权人会议僵局)
决议事项 | 由法院裁定的条件 | 不服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财产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知识点来源: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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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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